为躲债假离婚,男方又结婚,女方能告丈夫重婚罪吗? |
分类:从业心得 时间:(2014-11-17 16:28) 点击:586 |
案情: 原告:张某,女,住金华市某区。 被告:胡某,男,住金华市某区。 胡某与张某1992年结婚。2003年,胡某独自到深圳打工,在此期间认识了女同事叶某,不久即与叶某同居。胡某想与张某离婚,然后再同叶某结婚。但是他知道,张某肯定是不会同意的。于是胡某编造了与他人做生意亏本欠下巨额债务的谎言,并对张某说,为躲避债务两人要假离婚,所有的财产归张某所有。张某信以为真,2005年3月两人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。领了离婚证后,胡某又拿出一份“声明书”,大致内容是:胡、张两人为特定目的而假离婚,实际上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仍归双方共同所有,双方仍然是夫妻关系。文末有胡、张两人的亲笔签名。 离婚后不久,胡某即与叶某登记结婚。张某得知此事,遂与胡某交涉,但是毫无结果。于是张某向法院诉讼,她认为胡某的行为构成重婚,理由是双方当初约定离婚是为了躲避债务,是假离婚,是在“演戏”。最重要的是,胡某还向张某出具一份声明书,这份声明书上写明双方仍然是夫妻关系。 而胡某则辩称,双方已经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,领取了离婚证,那么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就解除,因而自己也不构成重婚。 让张某想不到的是,胡某还另案提起诉讼,要求法院认定胡、张两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。理由同样是在张某看来是有利于自己的那份“声明书”,胡某认为,离婚后双方签署的“声明书”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重新分配,所有的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平均分割。针对胡某的这一主张,张某认为应当以在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为准,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归自己所有,并且因为胡某存在欺诈行为,这样做也是合情合理的。 审理结果: 关于重婚一案,法院认为两人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,民政局颁发给双方离婚证,并无违法违规之处,因此法院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。胡某再与他人结婚,不构成重婚。张某以双方在“声明书”中的约定来抗辩不能成立。因此法院驳回张某要求追究胡某重婚责任的请求。 对于胡某另案提起的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,法院认为,双方签署“声明书”的时间在离婚登记之后,所以认定该“声明书”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新约定,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重新分割,但是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,从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,法院认为张某应多分得部分夫妻共同财产。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: 张某于胡某之间可谓是案中有案,这两个案子双方争论的焦点也很明确:胡某的行为构成重婚吗?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怎么分割? 首先关于重婚的问题。 虽然张某一直认为双方是假离婚,并由双方签署的“声明书”为证,双方的婚姻关系以民政局的备案登记为准,不因双方的约定而发生改变。在民政部门已经为两人颁发了离婚证的前提下,张某要想认定胡某重婚,有两种途径可以尝试,要么要求认定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无效,应予撤销;要么主张离婚后胡、张两人构成事实婚姻关系。但是本案中这两点都很难做到,民政部门是依法颁发离婚证的,不可能会撤销;二、胡某离婚后到深圳继续打工,也未共同生活,也够不成事实婚。所以张某是难以认定胡某重婚的。事实上法院的判决也印证了这一点。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。 因为双方在离婚后,又签署了“声明书”,应当认定是对离婚协议的补充,该份声明是有效力的,所以法院按照声明书的内容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分割。至于张某认为胡某存在欺诈行为,因为没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,所以法院没有认定,只是根据几个大的照顾性的原则在分割的时候做了倾斜。 这件案子,整个审理过程下来,可以说完全是胡某导演的一场戏,张某是最大的受害者,但是这也是无法改变的、无力救济的,因为双方一开始就是以侵犯他人权利为目的(虽然本案他人的权利并不存在),而演得这出戏,那么张某作为参与者之一,就应当对这其中的风险有所认识和承担。但是本案又有特殊性,胡某确实是存在欺骗的主观故意,并实施了客观的行为,张某可以从这一点突破寻找保护自己权益的途径,但是这方面的举证还是有难度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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